教培项目花样繁多 谨慎选择避免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7 10:11:32 来源: sp20240427

  近年来,随着“双减”政策落地,许多学科类培训已逐渐退出教育培训市场,但“素能强化”“综合发展”等项目却成为越来越多校外教培机构的“主攻”方向,受到家长和学生们的青睐。与此同时,涉及教育培训的纠纷也频频发生。2022年以来,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共受理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378件。

  “在选择教育机构时,家长与学生都应当谨慎,通过考察教育机构的办学资质、办学地点、教学质量、员工素养等,为学习提升创造一个放心的环境。”鼓楼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黄丽珍建议,家长和学生们在遇到侵权行为时,要善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提醒教培机构要依法诚信经营,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办学未获相关许可

  合同无效退款七成

  生活中,有些家长在为孩子选择教培机构时,未认真核查其资质和办学条件,盲目相信机构的广告宣传或者口头承诺,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责任,发生纠纷后难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2020年11月,黄女士为女儿报名参加了某教育公司开设的“高能学习法”课程体系,共160个课时,支付报名费3万元。上了90个课时后,黄女士感觉女儿报班学习效果未达预期,而后才发现该教育公司并未取得办学许可,其经营范围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黄女士与该公司协商退费未果,遂将该公司诉至鼓楼法院,要求退还全部报名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女士与某教育公司双方形成教育培训合同关系。该教育公司在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情况下,与不特定对象签订教育培训合同,承诺提供有偿教育培训,其超出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案涉教育培训合同无效。

  此外,黄女士作为教育培训服务购买方,在课时已过半有余后方要求教育公司提供办学许可证明,对合同无效亦存在一定过错。综合双方过错程度以及案涉合同已履行情况,法院判决教育公司返还黄女士报名费用的70%。

  “民办教育事业系国家特许经营行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经办法官表示:“教育培训服务的购买方应在合理范围内尽到审查对方是否具有教育培训资质的义务。”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选择教培机构时,应当对培训机构的办学资质、教学质量等做全面考察,例如通过各教育局官网公布的教育机构“白名单”,选择具有办学许可的教培机构。另外,家长们需合理预付培训费,尽量不要一次性缴纳超过3个月或60个课时的费用,并主动索要发票等收费凭证。

  员工施暴学生受伤

  书面道歉赔偿五千

  鼓楼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发现,部分教培机构在招聘工作人员时未严格审核其资质,导致个别法律意识淡薄、素质较低的人员进入教培市场,影响教学质量,更有甚者可能造成孩子的人身损害,存在安全隐患。

  2021年6月,三年级学生林某在某教育公司晚托期间,被托管驻点负责人马某用力按头、拖拽并强行按压在教室门后,造成林某头部、颈部软组织受伤。林某父亲报警,民警查明案件事实后,对马某作出了行政拘留10日和罚款500元的决定。随后,林某诉至法院,要求该教育公司与马某书面赔礼道歉并承担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

  后经法院主持调解,林某与教育公司、马某达成调解协议,马某向林某书面赔礼道歉,教育公司、马某共同向林某负担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5000元。

  “还有一些教培机构往往租用居民住宅甚至是地下室展开培训,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由于管理不规范,在发生伤害事故后,还会出现管理者相互推诿的现象。”经办法官表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因此,教培机构在招聘工作人员时,需要审核其资质、专业证书等,以规范管理确保工作人员守住道德与法律底线。家长与学生们也应增强安全与维权意识,在孩子受到人身侵害时,及时通过法律途径处理纠纷。

  关联公司发生混淆

  瑕疵履行共同担责

  实践中,部分培训机构在广告宣传中存在夸张或虚假宣传的情况,或者在相关合同使用有歧义的词语,关于收费标准、课时时长等含糊其词,履行中就容易出现纠纷。许多消费者往往忽视合同审查,匆忙签订,导致后续维权时,难以认定责任主体进行追责。

  2022年6月,张先生为其子购买了A公司的全日制托育课程,课程总价1.2万元,期限3个月,并签订了《托育新生入园协议书》,但协议中从头到尾出现的却是B公司的名称。课程过半后,因A公司教学地址搬迁,张先生要求退还剩余课程费用,A公司的控股股东C公司向张先生承诺退款,但未按承诺履行。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C公司共同承担退款责任。

  法院认为,张先生依约向A公司支付了托育服务费,A公司无法继续按约提供托育服务,构成违约。案涉合同系张先生与A公司签订,但合同名称为《B公司托育新生入园协议书》,并未明确体现合同相对方为A公司或C公司。

  但是,由于A公司、C公司注册登记地均为同一地址,C公司持有A公司90%股权,二者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监事均相同,且经营范围极大重合,容易导致公众认为A公司与C公司为同一主体或共同从事托育服务的认识。在后续合同履行过程中,C公司亦参与了协商退款事宜的过程。据此,法院认定,从合同履行上看,A公司、C公司均与张先生形成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应当共同向张先生承担退款责任。

  经办法官庭后表示,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当事人一方基于合同只能向合同相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法官提醒,在签订教育培训服务合同时,消费者应仔细审阅合同签署时抬头部分的主体、合同落款签章部分加盖的公章、付款主体与实际合同相对方是否一致。若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涉及多个主体,可从合同落款签章部分加盖的公章、合同履行过程确认的相对方和付款行为支付方来认定合同的相对方。另外,消费者需妥善保管书面合同、上课通知、课程记录、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材料,以便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广告承诺报名录取

  缺乏资质全额退款

  “不要等到以后报考门槛变高、拿证要求变严才后悔。”在实际生活中,部分教培机构宣传时会使用此类话术,然后承诺提供“学历提升服务”“保证录取全日制大专院校”等,而一些考生往往疏于了解报考资质要求,轻信机构,导致“钱”“证”两空。

  2022年5月,陈某在网上看到某公司“学历提升”服务广告,便与该公司签订《全日制大专学历提升报名协议》,约定该公司为陈某提供考试相关的资料和辅导,整理符合相关报考条件的材料,确保陈某成功报名并录取至贵州省或山西省全日制大专。合同签订后,陈某向该公司交纳服务费3000元。交钱后,该公司迟迟未协助陈某报考,且拒绝退费。经多次协商无果后,陈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双方协议中约定的全日制大专单招报名条件均包含招生对象具有本省户籍或系本省生源。某公司在明知陈某不符合报名条件的情况下仍承诺帮助其报名注册,意图通过非正当的手段,人为制造相关证明材料,进而使陈某报考的目的得以实现,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应返还根据无效合同取得的3000元服务费用。

  法官表示,部分教培机构违规违法提供所谓“学历提升服务”系恶意串通妨碍国家正常考试秩序的行为。考生在报名时不能全盘轻信教育机构承诺,应仔细查阅各省份招生考试院官方文件,合理判断是否具有单招报名资格。相关监管机关可以设立违规机构黑名单,加大对成人教培机构资质的监管力度,通过行政措施保障考生利益实现。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老胡点评

  近年来,教育培训机构蓬勃发展,在提升人们的素质水平、开发少年儿童的发展潜力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从本期案例中可以看到,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存在良莠不齐的状况。一些教培机构过度商业化,缺乏社会责任感。还有一些教育培训机构未经批准违规办学,教师素养难以保证,侵犯学生利益行为时有发生。

  此类办学乱象导致纠纷频发,扰乱了教育培训市场秩序。因此,教育行政机关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密切协同配合、加强执法监督,对违反诚信、无证办学的教育培训机构坚决予以取缔,并予以相应处罚。同时,采用多种措施,广泛深入开展教育培训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合规运作、信守合同观念,从源头化解矛盾纠纷的发生。

  此外,人们在选择教育培训机构时,一定要保持理性心态,不盲从、不轻信,注意审查办学资质,仔细了解教师水平,以免上当受骗。(胡勇)

  (法治日报  记者 王莹 通讯员 叶培欣) 【编辑:田博群】